招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8
税收优惠:
A.其他税收:对投资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企业所得税除外)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0%,前三年每年由受益财政返还给企业。
B.设备进口关税:属于免税范围的予以免税,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对“来料加工”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进口设备关税保证金额数,依据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由受益财政给与二年贴息。
房租优惠:
招金集团电子园区可按照客户要求免费建设标准厂房,实行租赁使用,前两年免收租金。开发区珠宝工业园建有6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供贵金属加工企业租用,租金每平方米8-10元人民币。
外汇管理:
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外汇登记证后,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营业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款、境外借款或发行债券股票所收取的外汇,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全额保留外汇,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外汇支付。外商投资企业正常项目外汇收入,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在最高金额内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外汇支付。
2、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外方投资者利润、股票、红利的汇出,可以持有关凭证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不进行事前的逐笔审批。对还本付息等其他资本性外汇转移,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也可以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4、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开发区优惠政策
A、对进区兴办的项目,其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独立注册并纳税的,其实际交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它各税当年所形成的招远市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每年由受益的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B、对符合进区条件的投资在1000万元(或等额外汇)以上的生产项目,给予以下优惠:
(1)、在城市基础设施大环境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方面由相关财政给予相应的优惠。
(2)、在收费上凡实行幅度费用计收标准的,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C、对属于开发区鼓励的投资项目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对本地区经济的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扶持。